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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上市公司会计处理错报 会计所收警示函
作者: 日期:2021/1/4 14:04:30 人气:
关于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2018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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